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董事之程序
以下程序受本公司之細則(「細則」)、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公司法」)及適用法例與法規所規限。
- 如正式符合資格出席股東大會(該大會為處理董事委任/選舉而召開)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股東」)有意建議一名人士(股東本身除外)於該大會上參選為董事,則其可向本公司位於香港北角英皇道625號26樓之香港主要辦事處提交書面通知,並以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公司秘書」)為收件人。有關通知期請參閱下文第3段。
- 書面通知必須載列建議參選董事之人士之全名,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該人士之履歷資料,並經由相關股東簽署,連同建議參選董事之人士經簽署並表明其參選意願之書面通知,以便本公司知會所有股東有關建議。
- 提交有關書面通知之期限將為不早於寄發股東大會通告後一日開始起計,且不遲於有關股東大會日期前七(7)日結束。如在該股東大會前十五(15)個營業日內收到通知,本公司將需要於股東大會前至少十四(14)個淨日及不少於十(10)個營業日考慮押後股東大會,以(i)評估候選董事是否合適;及(ii)就向股東提出建議而登載公佈或傳閱補充通函。
股東如對上述程序有任何疑問或擬向本公司董事會提出查詢,可致函公司秘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625號2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