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东建议一名人士参选董事之程序

以下程序受本公司之细则(「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公司法」)及适用法例与法规所规限。

如正式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大会(该大会为处理董事委任/选举而召开)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有意建议一名人士(股东本身除外)于该大会上参选为董事,则其可向本公司位于香港北角英皇道625号26楼之香港主要办事处提交书面通知,并以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为收件人。有关通知期请参阅下文第3段。
书面通知必须载列建议参选董事之人士之全名,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该人士之履历资料,并经由相关股东签署,连同建议参选董事之人士经签署并表明其参选意愿之书面通知,以便本公司知会所有股东有关建议。
提交有关书面通知之期限将为不早于寄发股东大会通告后一日开始起计,且不迟于有关股东大会日期前七(7)日结束。如在该股东大会前十五(15)个营业日内收到通知,本公司将需要于股东大会前至少十四(14)个净日及不少于十(10)个营业日考虑押后股东大会,以(i)评估候选董事是否合适;及(ii)就向股东提出建议而登载公布或传阅补充通函。
股东如对上述程序有任何疑问或拟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查询,可致函公司秘书,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625号26楼。